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 原告 邱淑娟
視 同
再審 原告 邱淑俞
邱献志
邱黃阿雪
邱正大
邱正畧
邱淑瓊
邱正偉
邱淑琪
再審 被告 劉咏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
6年8月15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08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651元(計算式:南
投縣○○鎮○○段00號土地面積如第一審判決附圖A部分面積
22.41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5萬7548元/平方公尺=128萬9651,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
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萬0656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