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50號
TCHV,107,再易,50,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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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0號
再審 原告 邱淑娟 
視   同
再審 原告 邱淑俞 
      邱献志 
      邱黃阿雪
      邱正大 
      邱正畧 
      邱淑瓊 
      邱正偉 
      邱淑琪 
再審 被告 劉咏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
6年8月15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08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651元(計算式:南
投縣○○鎮○○段00號土地面積如第一審判決附圖A部分面積
22.41平方公尺X公告土地現值5萬7548元/平方公尺=128萬9651,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
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萬0656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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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