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40號
TCHV,107,上,140,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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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蔡晨鑫 
被 上訴人 董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
107年度上字第1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者 ,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 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中 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依其107年5月26日「損 害賠償上訴及賠償金額更改聲請狀」所載為20萬元,未逾 150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法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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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