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雅軒
林詠裕
陳樹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被上訴人 林美君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