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洪大元(賴臨之承受訴訟人兼附表所示賴臨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賴政雄
視同上訴人 賴大種(賴瑞軒之承當訴訟人)
賴瑞寬(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偉勳(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瑞賜(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洪阿奈(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偉譽(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敏鶯(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岳興(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張秀菊(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嘉容(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黃賴杏(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玉柳(原名賴玉桞)(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玉滿(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俊吉(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廖朝枝(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火標(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火南(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玉(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鳳(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珠(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勲(廖黃碧之承受訴訟人)
賴廖燕珠(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大嘉(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琴鳳(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華(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雪(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里(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徐素燕(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柄愷(原名賴里亭)(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鼎程(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劉賴梅(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秋菊(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梁北斗(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梁尚緯(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碧雲(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王賴春嬌(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李登權(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兆龍(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月珠(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黃賴月霞(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惠(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瑞玉(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柏樺(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泉廩(原名賴冠霖)(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月(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嘉靖(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秀女(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劉賴睬惠(原名劉賴寶鳳)(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兼 前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明章(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賴麗釧(賴宗之承受訴訟人)
賴西園(即賴瑞金之承當訴訟人)
王賴金菊即賴金菊
賴淑閨即游賴淑閨
賴清江(兼賴清煌、賴清和、賴清甲、賴清標、賴
賴芙容即賴芙蓉
何朝西
何朝焜
賴天生
賴天來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視同上訴人 賴柏洋(賴琴若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賴信瑞
視同上訴人 賴永祥(賴桂村之承當訴訟人)
賴山村
董孟節(賴柏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綵璇(原名賴姿吟)
賴香村
訴訟代理人 賴永崑
視同上訴人 賴振村
賴慈榕
賴慈鎮
賴淑桃
郭鉗明(兼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月(兼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
賴俊良
賴明春
賴永義
賴永樹
賴永添
賴永裕
賴永彥
賴曉信
賴曉鐘
賴崇漢
賴坤玉
賴正寶
訴訟代理人 賴劍萍
視同上訴人 賴正寺
顏新元(即林賴素容之承當訴訟人)
林杏蕊
賴崇志
賴冠霖(原名賴德謨)
賴聰生
訴訟代理人 賴正仁
視同上訴人 張國中
賴慶堂
黃賴珠即賴珠
賴玉枝
賴慶章
賴清祈
鍾宜竹
陳啟章
訴訟代理人 陳雪香
巫國想
劉文斌(賴宗、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錫彥 (賴宗、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裕霖(賴宗、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靜茹(賴宗、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賴能村即賴成霖
賴張媚(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崇榮(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彥雲(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美(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娟(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芬(賴宗、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裴美芝(賴張鳳娥之承當訴訟人)
賴清楓(賴瑞煙之承當訴訟人)
賴清照(兼賴瑞煙、賴麒祐之承當訴訟人)
賴旺志(賴瑞煙之承當訴訟人)
林田(賴宗、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泓達(賴宗、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賴宗、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君(賴宗、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鳴(原名林俊銘)
賴炘棠(賴天福、賴天賜之承當訴訟人)
賴棋彬(賴天福之承當訴訟人)
賴峻立(即賴進財之承當訴訟人)
林見智(即林定國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賢
視同上訴人 賴明清(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賴秋陽(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賴明邦(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洪賴香甘(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姿彤(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坤銓(賴瑞東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宏(賴瑞東、張美貴之承當訴訟人)
賴國偉(賴德仁、張美貴之承當訴訟人)
賴大爵(賴瑞軒之承當訴訟人)
賴俊吉
賴家弘(賴瑞維、賴大耕之承受訴訟人)
賴佳君(賴瑞維、賴大耕之承受訴訟人)
賴佩貞(賴瑞維、賴大耕之承受訴訟人)
樊振芳(即賴美豐之承受訴訟人)
樊建國(即賴美豐之承受訴訟人)
賴永秋(賴瑞坤之承當訴訟人)
賴易聖(賴瑞村之承當訴訟人)
賴淑娟(即賴瑞村之承當訴訟人)
賴姿伶(即賴瑞村之承當訴訟人)
賴玲滿(即賴瑞村之承當訴訟人)
賴祐助(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雅萍(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祐良(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祐新(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翊鈴(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賴慈龍(賴瑞枝之承當訴訟人)
賴慈譚(賴瑞枝之承當訴訟人)
賴淑芸(賴瑞枝之承當訴訟人)
賴淑謹(賴瑞枝之承當訴訟人)
林世昌(賴瑞枝之承當訴訟人)
賴俊宏(賴瓊瑤之承當訴訟人)
追加 被告 賴建宗(賴瑞璿、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賴華揚(賴明昌、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江彥儒(賴明昌、賴文定之承當訴訟人)
前列 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江秀玲
追加 被告 郭慶豐(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
郭慶華(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
郭淑貞(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蘭(賴瑞科之承當訴訟人)
賴淑芳(賴瑞科之承當訴訟人)
被 上訴人 林維輝
訴訟代理人 林和傑
陳靜穎
陳素婉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承當訴訟及聲明承受訴訟必
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顏新元代視同上訴人林賴素容承當訴訟。准聲請人賴西園代視同上訴人賴瑞金承當訴訟。准聲請人洪大元代如附表所示之人承當訴訟。
准聲請人賴清照代視同上訴人賴麒佑承當訴訟。准聲請人裴美芝代視同上訴人賴張鳳娥承當訴訟。准聲請人賴國偉代視同上訴人賴瑞祈、賴瑞長、簡賴香吟、蔡賴香春、張美貴承當訴訟。
准聲請人賴建宏代視同上訴人張美貴承當訴訟。
准聲請人賴炘棠代視同上訴人賴天賜承當訴訟。准聲請人賴清江代視同上訴人賴清煌、賴清和、賴清甲、賴清標、賴壽海、賴怡達、賴怡婷承當訴訟。
准聲請人賴永祥代視同上訴人賴桂村承當訴訟。本件應由賴慈龍、賴慈潭、賴淑芸、林世昌、賴淑謹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瑞枝之訴訟。
本件應由賴俊宏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瓊瑤之訴訟。本件應由賴易聖、賴淑娟、賴姿伶、賴玲滿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瑞村之訴訟。
本件應由賴永秋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瑞坤之訴訟。本件應由賴坤銓、賴建宏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瑞東之訴訟。本件應由賴建宗承當視同上訴人賴瑞璿之訴訟。本件准由賴家弘、賴佩貞、賴佳君為視同上訴人賴大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樊振芳、樊建國為視同上訴人賴美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賴祐助、賴雅萍、賴祐良、賴祐新、賴翊鈴為視同上訴人賴武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郭鉗明、郭麗月、郭慶豐、郭慶華、郭淑貞為視同上訴人郭鉗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賴華揚、江彥儒為視同上訴人賴明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賴淑蘭、賴淑芳為視同上訴人賴瑞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 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同法第 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中,有下述共有人移轉應有部分之情形,因 視同上訴人賴正寶當庭表示不同意由繼受人承當訴訟,按前 揭說明,本院依第3人聲請,裁定准由繼受人承當訴訟,分
別說明如下:
1、原視同上訴人林賴素容於訴訟進行中民國102年8月1日,將 其對系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顏新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18頁、 卷十第61至160頁),顏新元並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承當訴訟 (見本院卷二第114頁)。
2、原視同上訴人賴瑞金於訴訟進行中103年4月7日,將其對系 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西園,賴西園並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承當訴訟,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四第5至9頁、卷十一第61至160頁)。 3、上訴人賴政雄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即已故土地共有人賴臨之繼 承人【賴臨之繼承人陳賴勤於101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陳瑞端、陳瑞濱、陳麗琪、陳麗霞、陳建興、陳月女、陳 建安、林陳阿美、陳秋鍊、陳春林;賴臨之繼承人蘇林秀村 於101年11月6日死亡,繼承人為蘇仲孚、蘇雅惠、蘇淑惠, 惟蘇仲孚、蘇淑惠已拋棄繼承(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 度司繼字第2574號拋棄繼承案,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函覆) ,僅由蘇雅惠1人繼承;賴臨之繼承人莊賴梅於102年11月21 日死亡,由莊碧、莊玉蘭、莊坤旺、林莊玉雪共同繼承;賴 臨之繼承人賴錦廷於103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賴昌 棣、賴楊月惜、劉賴美燕】(本院卷一第187至212頁、卷四 第21至35頁)於訴訟進行中106年8月25日,將渠等就被繼承 人賴臨所有系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洪大元 ,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九第110至120頁、 卷十一第61至160頁),洪大元並於本院審理中106年9月18 日聲請承當訴訟(本院卷九第110頁)。
4、原視同上訴人賴麒佑於訴訟進行中103年6月6日,將其對系 爭4 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清照,賴清照並於 本院審理中107年2月2日聲請承當訴訟(本院卷九388頁背面 ),此有土地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四 第369至370頁、卷十一第61至第160頁)。 5、原視同上訴人賴張鳳娥於訴訟進行中99年9月17日,將其對 系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裴美芝,裴美芝並 於本院審理中107年1月2日聲請承當訴訟,此有承當訴訟狀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第4 至14頁、第61至第160頁)。
6、原視同上訴人賴瑞祈、賴瑞長、簡賴香吟、蔡賴香春、張美 貴(即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於訴訟進行中102年10月2日、 103 年12月9日、103年8月15日、103年11月4日,將其對系 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國偉,賴國偉並於
本院審理中107年3月6日聲請承當訴訟,此有承當訴訟狀、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第21至 14頁、第61至第160頁)。
7、原視同上訴人張美貴於訴訟進行中103年11月4日,將其對系 爭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建宏,賴建宏並於 本院審理中107年3月6日聲請承當訴訟,此有承當訴訟狀、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第33至 34頁、第61至第160頁)。
8、原視同上訴人賴天賜於訴訟進行中99年9月2日,將其對系爭 4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炘棠,賴炘棠並於本 院審理中107年3月6日聲請承當訴訟,此有承當訴訟狀、土 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第29至34 頁、第61至第160頁)。
9、原視同上訴人賴清煌、賴清和、賴清甲、賴清標、賴壽海、 賴怡達、賴怡婷於訴訟進行中104年7月27日,將其對系爭4 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賴清江,賴清江並於本院 審理中107年3月6日聲請承當訴訟,此有承當訴訟狀、土地 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十一第35至44頁 、第61至第160頁)。
10、原視同上訴人賴桂村於訴訟進行中101年3月2日,將其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