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343號
TCHM,107,聲,1343,201807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吉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5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吉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吉昌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3 年4 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727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5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