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紹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
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紹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紹朋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33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中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假釋後尚需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尚有詐欺案於士林地院審理中」)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