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99號
TCHM,107,聲,1199,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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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業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業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業峻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560號函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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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