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98號
TCHM,107,聲,1198,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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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明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明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明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 25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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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