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36號
TPHV,107,聲,336,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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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羽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84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 2 、3 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又司法院105 年5 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法文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2 、3 項所定,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 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等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確認筆錄與錄音是否相符,及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筆錄是否漏記等原因,爰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上易 字第84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46 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筆錄 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 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附表:
一、106 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
二、106 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
三、107 年1 月15日準備程序
四、107 年2 月23日準備程序
五、107 年3 月23日準備程序
六、107 年4 月30日準備程序
七、107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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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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