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04號
TPHV,107,聲,304,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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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李宗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執
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
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抗告費。聲請 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 度執事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抗 告顯無理由,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抗字第 796號裁定駁回在案。從而,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 ,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賴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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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