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莊璧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
1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萬6,989元(即54萬5,729元+39萬1,26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5,3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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