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旭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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