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102號
TPHV,106,重上更(一),102,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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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旭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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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