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76號
TPHV,106,重上,776,2018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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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周宏昇即伍泰灃汽機車油行
       趙祐茛
       陳洰宏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2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 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 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1頁 )。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 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87頁至第3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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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