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626號
TPHV,106,重上,626,2018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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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葉南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
第6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 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 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 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26號判決,於民國 107年3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提出上訴理由狀。 經本院於107年5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07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285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 表可憑(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88頁),揆諸首開說明,其第 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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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