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陳正宗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王嘉翎律師被上訴人 田欽堂 葉劉翊 張富雅 蔡源泰 陳子琳 魏素春 薛佐伯 范銚添 夏勇福 江秋蘭 劉雲龍 徐以芸 曾柏諺 陳志亮 邱重勛 黃國瑞 張金水 温杉肜 黃凱亭(即被上訴人楊啟崇之承當訴訟人) 溫存鉅 邱志賢 鍾家凱(即被上訴人廖詠嫻之承當訴訟人) 劉曉靜 曾耀萱 黃欣儀 沈宜慧 王台慶 黃永皓 吳家亨 曾俊龍 吳純鈞 陳淑敏 郭耕志 黃任謙 張麗美 彭鴻明 廖瑞貞 林淑花 鄭天枝 楊皓然 鄧素貞 曾鳳儀 吳驊翰 卓慶元 陳韡中 李詩婷 藍雅雯 張浚豪(即李慧娟之承當訴訟人) 徐淑惠 涂玉玲 王保仁 林嘉俐 陳麗珠 陳啟章 鍾瑞雲 郭嘉如 鍾明憲 李勝騰 翁筠卉 常巧宜 賴乙誠 樂志珍(即被上訴人之劉彩英承當訴訟人) 古政文 謝依萍 陳欣梅(更名陳欣婕) 黃莘橙 賴俊雄 王建軍 徐兆熠(即被上訴人林伊英之承當訴訟人) 朱美武 謝秋香 邱柏勝 簡千卜 陳璟樺 林君玲 余佳彥 江健銘 陳慧櫻 黃志韜 王姿惠 范鳳英 陳政隆 鄭俊志 吳九梅 李力行 呂建忠 陳智偉 馮秋蓮 黃金清 杜延璋 游媛貞 許淑真(即楊鴻仁之承當訴訟人) 陳添福 黃昱綺 朱秋萍 陳正福 陳林秀蔭 鄭云燕 林陳平妹 楊育涵(即被上訴人周世明之承當訴訟人) 陳秀枝 黃家茵 游家鈐 王蔚瀅 洪守銘 陳登鈺 呂秋蘭 黃浚程 黃名榛 潘鳳進 周翠英 朱佑淵 劉雨鑫(即被上訴人劉正文之承當訴訟人) 劉家薰(即被上訴人劉正文之承當訴訟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正鴻 吳佳潔 謝文哲 許正龍 閻作國 鄭怡湘 蕭郁臻 徐毓鴻 莊品妤 莊素貞 黃民松 劉久禎 林峻億 童鈺婷 劉怡蘭 李湘海(即被上訴人鄧順賢之承當訴訟人) 賴素真(即被上訴人鄧順賢之承當訴訟人) 溫陳菊妹(即被上訴人溫光助之承當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霓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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