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6年度,95號
TPHV,106,上更(一),95,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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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闕麗梅
      許世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 訴 人 許綉凉
上 訴 人 許深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一曼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聲明「被上訴人建物走廊登記於本院更審前判決附圖編號A、B、C 部分辦理塗銷」部分,說明可就整筆走廊登記中之部分範圍辦理塗銷登記之相關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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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