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 訴 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後又擴張訴之聲明,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壹仟玖佰
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柒元,上訴
人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尚欠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清鈞
~B法 官 張瑞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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