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成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林靜宜(兼失蹤人林敏宜之財產管理人) 林韻宜 林婉宜 林麗宜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黃春季(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奐(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馨(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士捷(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陳彥蓁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嫻宜 林子芸 林俊賢上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蕭文松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上訴人 蕭文銘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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