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270號
TPHM,107,聲再,270,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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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俞涵睿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07年度上易字第606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 ,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俞涵睿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提出刑 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6號判決聲請再審 ,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 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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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