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芷瑀(原名許心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芷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芷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2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3月12日移送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 17473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