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30號
TPHM,107,聲,223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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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景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景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 年7 月20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4 3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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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