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35號
TPHM,107,聲,2135,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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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屈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
付字第8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屈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灝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3787 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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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