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傳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傳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6 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