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27號
TPHM,107,聲,2127,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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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翔名(原名石政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翔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翔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8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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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