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86號
TPHM,107,聲,2086,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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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家龍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家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曾 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5月14日執行羈押。之後 被告林家龍於107年7月6日具狀撤回上訴,並經辯護人確認 撤回狀是辯護人律見之時,被告林家龍親自簽名之後交給辯 護人,由辯護人到院遞狀,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 話查詢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40、342頁)。原判決被告林 家龍部分因而判決確定,已於107年7月20日發監執行,脫離 訴訟繫屬,開除羈押,有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執戍107執139字 第1070000120號函及執行指揮書(甲)可證(同上卷第402、 404頁)。
二、被告已非本院在押人犯,委由辯護人以被告經一審判處有期 徒刑4年,已經撤回上訴而確定,羈押迄今已逾8個月,離法 定申報假釋之日不遠,被告有正當工作,已婚育有一女,實 無逃亡必要,聲請以具保、限制住居、前往轄區派出所報到 等方式停止羈押,已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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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