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83號
TPHM,107,聲,2083,201807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鍾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鍾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鍾岳因詐欺案件,原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以107年聲字第1433號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由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業經 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810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