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78號
TPHM,107,聲,2078,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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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晋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執聲付字第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晋良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314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⑵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由最高 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9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 國105 年6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6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1 4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6 日法 授矯字第1070170149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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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