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66號
TPHM,107,聲,1966,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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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建友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183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25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 年8 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6 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分別確定 在案。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 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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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