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恩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恩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 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3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