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游達龍
被 告 朱俊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 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就過失 傷害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