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50號
ULDV,107,繼,50,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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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叁萬壹仟元,均由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繼字第23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所遺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 19507 號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9 萬 1000元,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 1, 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 第182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繼字第23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登報資料 、繳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係 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 理人,而由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顯然應由親屬會議處理 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項,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屬有據。㈡、聲請人從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進行 對被繼承人廖錦賢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 產等職務,並參與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9507 號強制執行 程序,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 、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考量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拍定金額為379 萬1000元等一 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廖錦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 ,核定為30,000元,尚無不合。




㈢、另聲請人主張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 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 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31,000元(計算式即:30,000 元+ 1,000=31,000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被繼承人廖錦賢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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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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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97.91 │全部 │379萬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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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