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1號
ULDV,107,司拍,91,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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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進福
相 對 人 丁偵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後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3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5 年4 月1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 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 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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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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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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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台西鄉 │海口 │ │323-10 │374.20 │3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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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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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