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羅瑋呈
羅見晟
張夙芳
一、債務人羅瑋呈、羅見晟、張夙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夙芳、羅瑋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萬伍仟貳佰
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序號002 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夙芳、羅│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29280│見晟、羅瑋│3 月30日起 │ │ │
│ │元 │呈 │ │ │ │
├──┼───┼─────┼──────┼──────┼───────┤
│ 002│新臺幣│張夙芳、羅│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5220│瑋呈 │3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夙芳、羅│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29280│見晟、羅瑋│5 月1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呈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夙芳、羅│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05220│瑋呈 │5 月1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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