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14號
ULDV,107,司促,4514,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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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邱詩晴(兼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榮德(兼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琪茹(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邱暐智(即李麗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琪茹邱暐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邱詩晴
  、邱榮德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邱琪茹邱暐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秋(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邱詩晴
  、邱榮德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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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