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17號
ULDV,107,司促,4117,201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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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吳昇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9,725 元,及自
  民國107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645%機動調整計算之
  利息(目前合計為年息1.74% ),暨自107 年5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
  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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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