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4號
ULDV,107,勞執,4,2018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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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中磬
相 對 人 陳木即嘉得電機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中磐」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中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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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