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6號
ULDV,106,家繼訴,6,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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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順化
被   告 林貴米
      林畝在(原名林政市)
      林綉英
      林阿玫
      林順進
      林子涵(原名林正玲)
      張秀枝
      林燕玲
      林聖恩
      林淑靜
      林淑惠
      林淑珍
      陳明祥
      蔡永森
      蔡儭遠
      蔡承佑(原名蔡礎壕)
      蔡苡鳳(原名蔡妹素)
      蔡妹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所
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㈠當事人欄; ㈡主文欄;㈢事實及理由欄;㈣丁、本院判斷欄;及㈤附表 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等項,誤載被告「陳素卿」、「陳素 梅」及主文應載事項,暨誤載被告林阿玫蔡永森蔡儭遠 、蔡承佑即蔡礎壕、蔡苡鳳蔡妹素蔡妹純等人「應繼分 比例」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應予更正內容,即:
㈠、當事人欄中就:「被告陳素卿住雲林縣○○鄉○○村○○00 0 號」、「被告陳素梅住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 6 樓」;事實及理由、本院判斷欄中,就陳素卿陳素梅之 記載;及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欄中就編號繼承人姓



陳素卿應繼分比例23/315、編號繼承人姓名陳素梅應繼 分比例23/315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㈡、主文欄第一項中就:「兩造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林柳修和 之遺產,按附表三之分配方式欄所示方法分割。」部分刪除 。並增列第一項「被告林阿玫應就其繼承自被繼承人林雙吉 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第二 項「被告蔡永森蔡儭遠、蔡承佑即蔡礎壕、蔡苡鳳即蔡妹 素、蔡妹純應就其被繼承人林秀敏繼承自被繼承人林雙吉所 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第三 項「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之分配方 式欄所示方法分割。」
㈢、事實及理由欄中就:丁、本院判斷欄增列項次「貳、原共有 人林雙吉死亡,其繼承人林阿玫、林秀敏均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嗣林秀敏繼於103 年6 月29日死亡,其繼承自被繼承人 林雙吉之應繼分權利即應由林秀敏之繼承人即被告蔡永森蔡儭遠、蔡承佑即蔡礎壕、蔡苡鳳蔡妹素蔡妹純再轉繼 承,故被告林阿玫蔡永森蔡儭遠、蔡承佑即蔡礎壕、蔡 苡鳳即蔡妹素蔡妹純均為其繼承人,有原告所提之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渠等自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並就其應 繼分權利之部分保持公同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 示。」。
㈣、事實及理由欄丁、本院判斷欄中之原項次貳、叁、肆部分, 並依序調整項次為叁、肆、伍。又原判決上開本院判斷欄項 次叁最後一行中「乃分別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更正 為「乃分別諭知如主文第3 項所示」。
㈤、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之記載內容,應更正如附件「附 表」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
├──┼────────┼─────┼─────────┤




│1 │林綉英 │1/10 │ │
├──┼────────┼─────┤ │
│2 │林畝在 │1/10 │ │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
├──┼────────┼─────┼─────────┤
│3 │林子涵 │1/60 │ │
├──┼────────┼─────┤ │
│4 │林順化 │1/60 │ │
├──┼────────┼─────┤ │
│5 │林順進 │1/60 │ │
├──┼────────┼─────┤ │
│6 │林阿玫 │3/40 │ │
├──┼────────┼─────┤ │
│7 │蔡永森 │11/200 │ │
├──┼────────┼─────┤ │
│8 │蔡儭遠 │1/200 │ │
├──┼────────┼─────┤ │
│9 │蔡承祐 │1/200 │ │
├──┼────────┼─────┤ │
│10 │蔡苡鳳 │1/200 │ │
├──┼────────┼─────┤ │
│11 │蔡妹純 │1/200 │ │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
├──┼────────┼─────┼─────────┤
│12 │林貴米 │1/5 │ │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
├──┼────────┼─────┼─────────┤
│13 │陳明祥 │1/5 │ │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 註 │
├──┼────────┼─────┼─────────┤
│14 │張秀枝 │1/30 │ │
├──┼────────┼─────┤ │
│15 │林聖恩 │1/30 │ │
├──┼────────┼─────┤ │
│16 │林燕玲 │1/30 │ │
├──┼────────┼─────┤ │




│17 │林淑靜 │1/30 │ │
├──┼────────┼─────┤ │
│18 │林淑惠 │1/30 │ │
├──┼────────┼─────┤ │
│19 │林淑珍 │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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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