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7號
ULDV,105,司執消債清,7,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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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許家銘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權 人 呂春心
      黃國勛
      吳暉章
      蔡亮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權 人 許敏華
      劉乾城
      吳李招
      柯少鈞
      姚培立
      蘇盟舜
      鄭蓮茂
      楊振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 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附卷為 憑;又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之財產計有不動產 五筆、現值新臺幣(下同)2,302 元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 之借貸債權二筆,此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不動產登記謄本 等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上開借貸債權經本院裁定返還予債務 人確定,是僅餘不動產拍賣所得及存款債權應予分配,故而 ,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顯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 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復查,前開不動產經本院拍賣所得為 3,346,200 元,加計債務人繳納之存款債權等值現金2,302 元,共計3,348,502 元,業經本院做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 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公告且送達於債權人、債務人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 於期間內提出異議,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公所公告及 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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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