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80號
ULDM,107,聲,580,2018070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玄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玄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玄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3 月確定,並移付執 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 授矯字第107016973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 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