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附民原告 鍾崑榮
鍾佳宏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耀聰
附民原告 鐘清和
鐘蔡秀蕊住同上
附民被告 廖國男
陳阿麵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廖國男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23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