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120號
ULDM,107,交附民,120,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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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附民原告  鍾崑榮
      鍾佳宏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耀聰
附民原告  鐘清和

      鐘蔡秀蕊住同上
附民被告  廖國男
      陳阿麵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廖國男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23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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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