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9號
MLDV,107,訴,59,201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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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宋文松
      宋黃秀菊
      宋進枝
      張秀蓮
      黃富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宋榮喜(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永鋒
      宋証裕
      宋祐樟(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永濱(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永國(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阡榕(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貴英(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美豐(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宋壽妹(宋金昌之繼承人)
      吳宋秀蘭(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正光(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正明(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正男(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正富(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正貴(宋金昌之繼承人)
      鄧窗妹(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啟詮(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朝鴻(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怡萱(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達鎮(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彥棻(宋金昌之繼承人)
      邱敏珠(宋金昌之繼承人)
      屈宋月里(宋金昌之繼承人)
      胡助賢(宋金昌之繼承人)
      胡翰政(宋金昌之繼承人)
      胡靜萍(宋金昌之繼承人)
      胡金菁(宋金昌之繼承人)
      宋月圓(宋金昌之繼承人)
      陳水琴
      莊陳玉蓮
      鍾陳鳳娥
      陳文錦
      陳文生
      彭新鳳
      陳靖壬
      陳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
6月14日 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編號一、二、三關於「設定權利範圍」欄中「壹部壹零捌坪」之記載,應更正為「壹部壹捌零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59號之民事 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一、二、三關於「設定權利範圍 」欄中「壹部壹零捌坪」之記載,均係「壹部壹捌零坪」誤 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 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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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