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冠禎
廖健明
陳雨禪
曾依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60,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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