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49號
MLDV,107,補,849,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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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冠禎
      廖健明
      陳雨禪
      曾依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60,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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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