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陳哲毅
陳有國
蕭麗莉
曾裕麟
溫志民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彭維棟
被 告 彭芃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芃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