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33號
MLDV,107,補,833,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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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阮氏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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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