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廖珠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天賜等2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號建物無
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
之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詹天賜、詹曾秀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詹天賜之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