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20號
MLDV,107,補,82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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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邱品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喜輝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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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