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煜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顯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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