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18號
MLDV,107,補,818,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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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煜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顯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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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