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5號
MLDV,107,補,765,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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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辛明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林**、董**、方**之人別資料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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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