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19號
MLDV,107,補,719,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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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黃永吉
      黃管玉春
      黃建民
      黃國權
      黃國霖
      楊黃增蘭
      鍾黃玉珍
      黃國慶
      黃建漢
      黃明松
      黃啓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   告 黃羅菊梅
      黃智宏
      黃惠幸
      黃惠卿
      黃惠文
      黃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260 元
【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2,500 元×面積1,044.5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合計10
分之9 =2,350,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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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