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黃永吉
黃管玉春
黃建民
黃國權
黃國霖
楊黃增蘭
鍾黃玉珍
黃國慶
黃建漢
黃明松
黃啓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 告 黃羅菊梅
黃智宏
黃惠幸
黃惠卿
黃惠文
黃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260 元
【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2,500 元×面積1,044.5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合計10
分之9 =2,350,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