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2號
MLDV,107,補,702,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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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温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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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